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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是指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

刑事证据的收集

来源:华律网整合发表时间:2015年09月25日浏览:12004 次

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刑事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侦查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前提,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那么如何收集刑事证据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的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主动收集和调取刑事证据,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此权力如果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做了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必须经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规定并不是指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有以下要求:

(1)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及时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

客观性是指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如实收集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时候深入到案件的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详细查问,仔细发现和了解微小的迹象和可疑的线索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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