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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外国国籍离婚如何办理

 来源: 日期:2017/2/13 8:02:08 人气:51 

[分析]]

案例一、案例二a银行的诉求是否成立呢?由于a银行分别请求乙公司、丁企业承担的均是连带责任,因此,认定a银行的诉求是否成立,首先应当明确两份保证合同保证责任的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辨析

来源:发表时间:2012年07月06日浏览:23901 次

保证人保证责任保证效力共同保证

[案例一]

1999年6月,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期限一年,由乙公司担保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由乙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还款期限届满,甲公司借故不还a银行遂起诉乙公司,请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1999年10月,丙企业向a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由丁企业担保a银行与丁企业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丙企业到期不偿还贷款,由丁企业承担偿还责任”还款期限届满,丙企业借故不还a银行遂起诉丁企业,请求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般保证,则a银行的诉求不能成立;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保证,则a银行的诉求成立由于案例一、案例二两份保证合同均未以“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字样对保证责任方式进行直接明确的表述,下面在对案例一、案例二两份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分析a银行的诉求成立与否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案例一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由乙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显然,案例一保证合同的约定与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完全一致,因此,案例一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般保证能够明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或者说客观上履行不能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其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a银行起诉乙公司,请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成立,乙公司可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提出抗辩案例二保证合同约定,“丙企业到期不偿还贷款,由丁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二保证合同与案例一保证合同相比较,仅一字之差,案例一为“不能偿还贷款”,案例二为“不偿还贷款”“不”与“不能”一字之差,保证责任方式是否相同呢?依据案例一的分析和对“不能”字义的通常理解,“不能”指债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其评价标准是客观的;而“不”的字义从通常意义理解,指债务人客观上有履行能力而主观上不愿履行,则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标准仅从字义上分析,案例二保证合同的约定就不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案例二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显然不属一般保证也就是说,案例二保证合同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案例二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方式应推定为连带保证所以,a银行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丁企业,请求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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