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skipper商品名称权与商标权案件
原告陈和诉被告武义圣德隆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号为(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00号),本律师代理被告做商品通用名称正当使用抗辩,2014年3月2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采纳了我方提出的Aquaskipper是专利产品的商品通用名称,被告有权按照该产品名称Aquaskipper进行正当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Aquaskipper商标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Aquaskipper商品名称正当使用抗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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